维护顾客合法权益是四川省平昌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义无反顾的责任和责任,平昌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违规收取“团购费”企业采取了重罚!
2018年1月中旬该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连续接到购房者投诉平昌县金宝新区某楼盘在出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交纳团购费享用团购优惠的名义向购房者每户收取团购费4000元,收取此笔金钱后,未将此款冲抵购房总价款,投诉人要求交还此款。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在平昌县金宝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经过招投标的方法,与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签定《房地产出售署理合同》,托付出售该楼盘商品房。该合同第五条约好“住所署理佣钱=乙方每阶段完结出售的总金额*0.7%+团购费;住所团购费=4000元/套,付出方法:转账。依照签定的《房地产出售署理合同》第五条中显现团购费归于署理出售佣钱的一部分。依据《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署理出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除佣钱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规则,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系当事人(经营者)聘任的出售署理方,佣钱应当由当事人(经营者)全额付出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但当事人(经营者)却使用《认购协议》和《置业预算承认单》的格局合同条款规则,将本应由本身应当承当的署理佣钱的一部分却转嫁给顾客承当,而且,当事人(经营者)收取团购费后未安排团购活动,而将收取的团购费每户4000元直接以佣钱的方法全额付出给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依据《合同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监督处理方法》及《四川省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的相关规则,平昌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处分款:21.6万元人民币的处分决议。行政处分决议后,因为当事人(经营者)不服,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曰4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行政处分予以保持,驳回原告平昌县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定。一起平昌县商场监督管理局也鼓舞顾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来历:平昌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