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新收的房子栏杆断裂、窗户损坏,损失谁来承担?珠海业主王先生很苦恼,他找到房地产公司讨要说法,但房地产公司却告诉他买的是现房不给修,双方协调不成闹上了法庭。
业主收楼发现诸多问题要整修
业主王先生花了65万余元,在珠海斗门东方威尼斯小区购了一套现房。合同约定房产地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房地产公司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上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019年4月,该房地产公司通知王先生可以收楼。王先生在办理收楼手续前进行房子现状查看时,发现入户大门损坏变形无法正常开关、入户花园窗户拉手损坏、拦扶腐锈断裂、厨房顶部排水管漏水、阳台排水管卡扣损坏与管道老化,需要整修。经与该房地产公司沟通协商无果后,王先生诉至斗门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维修费。
房地产公司辩称现房不给修
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王先生购买的案涉房屋为现房,已对该房进行实地查看,且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备案多年,原告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是知道房屋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如今原告却以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提起诉讼,完全违背了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初衷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栋楼于2015年2月11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隔已久,期间空置经受长年累月的风雨侵蚀,房屋的五金配件等有一定的损坏和锈化属于一般的情况,通过翻新即可使用,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案涉房屋的相关部分都已过保修期。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维修费
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案涉房产存在渗漏水、栏杆锈蚀断裂、窗户拉手、锁扣损坏、排水管卡扣损坏及管道老化等质量瑕疵,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被告辩称保修期限应从案涉房产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起算没有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不同意由被告进行维修,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由其自行进行维修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拒绝进行维修,在法院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维修费用由其自行维修合理合法。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原告主张为14100元,被告并不认可,辩称需经鉴定方能确定,对此法院认为,因原告主张案涉房产存在的质量瑕疵并非隐蔽工程,均为通过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即可得知,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鉴定、评估等),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用8000元。
最终,斗门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维修费用80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上的问题极度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房屋出现一般质量上的问题时,应首先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在要求出卖人履行维修义务不能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相关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房屋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极度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记者 袁平峰 通讯员 姬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