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家住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大街)的易女士给绍兴晚报来电说,她在绿洲四季形象楼盘新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本来容许她借款合同签约今后,以现金的方法给予补助,现在易女士借款都现已还了半年多,最初说好的补助却迟迟没有到账。
记者核实:易女士上一年12月29日在该楼盘买了一套房子,总价65万元左右。最初买房时,出售人员告诉她,开发商有现金补助促销活动,依据约好,等借款合同签约后,绿洲四季形象会以现金方式补助易女士9353元,并把该条款写入了房子认购书里。
“(这一条款)合同上写明晰,是他们出售总监签字的,并且他们内部人员全部是认可的。”易女士表明,本年2月份,她交完首付款后,再次找到绿洲四季形象出售总监问询补助的工作。但该总监一向以各种理由推脱,比及6月份再次问询时,该总监现已离任。
“借款合同签定今后他没给我补助,说要等借款放下来今后才行。借款放下来后,我再次找到开发商,对方却说换了出售总监,需求再次等领导的反应才能够。”
不得已,易女士持续等对方的答复。直到本年10月份,易女士见到该楼盘现任出售总监,这现已是她买房后遇到的第三任“总监”,现任总监容许了解状况后,再给易女士答复,但现在又曩昔近两个月了,一向没有给易女士答复。
记者伴随易女士来到绿洲四季形象出售大厅,担任出售的俞司理得知来意后表明,他们现已将此事反映给总公司,总公司答复,现金补助是曾经的出售总监的个人行为,他们不能以现金的方式给予易女士补助。在记者的尽力协调下,俞司理容许将9353元的现金补助折组成4年物业费抵用券,可是不签定任何方式的书面协议。因为上报总公司需求走流程,物业费抵用券需求近2个月后才能给易女士,易女士表明,关于这样的补助方式她需求再考虑。
关于此事,记者也咨询了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锦。她表明,已然首任出售总监是在离任前与顾客签定合同,那他所做出的决议就代表公司方,且该条款是写在房子认购书上的,有公司盖章,因而合同上的条款不管是个人行为仍是公司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方面有义务实行相关合同条款。
来历:绍兴网-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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